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| |
| |
一是提高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认定标准,将收入线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5900元。最高保障面积由原来的2人户40平米,3人以上(含3人)户为50平方米,分别调整为45和60平方米,1人户仍为30平方米。 二是将市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、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(以下简称‘新市民’)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。人均年收入最高不超过35900元,同时须满足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居住证及毕业证不满5年、无房、就业登记、缴纳社保、住房公积金等条件。补贴确定为每户每月240元,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。 三是完善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程序。按年度组织实施,由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集中申报,承担相关信息的审核和担保责任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《租赁补贴发放协议》,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每季度末发放一次,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。 四是严格租赁补贴保障的动态管理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和保障档案,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保障家庭变动状况。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,应当按规定履行诚信申报和资格复核义务,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新市民就业、收入变动等方面情况,每季度如实更新所申报的信息,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动态管理。 | |